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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很多意向该学校的家长或者同学们都想了解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江西中专招生网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
来源: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 时间:2024-03-19 11:22:56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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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

  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内实训向校外的延伸,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专业技能、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校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

  第二条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在校学到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全方位了解社会行业,并达到社会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的基本要求,达到就业零适应期。

  第三条顶岗实习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必须年满16周岁,且取得监护人同意情况下,方可参加学校安排实习工作,学生参加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5-6月为实习岗前准备、岗前教育和岗前训练,并下达实习教学任务、安排指导老师等;7月至次年5月为实习、毕业实习鉴定撰写等;6月毕业考核及鉴定等。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在第四学期末时填写“实习单位联专业科函”并交学校校企合作办,未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第六学期末,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并返校参加毕业考核和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各专业科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的岗位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事先必须报校企合作办审批。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 顶岗实习是学校正常的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属未完成规定学业,学生需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顶岗实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五条 未满16周岁学生不允许安排进行勤工俭学、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未满18岁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时,必须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在签订家长或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顶岗实习。

  第六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中职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顶岗实习学生必须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职业道德,圆满完成学校和用人单位下达的实习、生产任务。

  第八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若需参加考级、考证及技能鉴定等,须征得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的专业科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用人单位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条 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致使自身或他人生命受到伤害、公私财物受到损失、生产或商务秘密外泄等,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和专业科两级管理,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科分别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实习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专业课教学的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企合作办科长、实习科科长、各专业科科长、主管实习的副科长等。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由校企合作办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顶岗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专业科的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专业科对口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对顶岗实习工作巡回检查。

  第十三条各专业科成立由科长任组长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分专业并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选派、聘用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联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安排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学生;对顶岗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是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各专业科应选派专业课教师常住实习单位或定期巡查指导。如学校专职教师不够时,各专业科可在实习单位聘请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指导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指派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包括顶岗实习的场所、岗位、目标、要求、内容、经费、时间安排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情况;通过常住顶岗实习单位或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专业科等方式,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及家长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校企合作办联专业科安排。允许少量学生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经所在专业科、校企合作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并按照流程向教育相关部门报备实习名单,同时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由学校或实习单位为每一位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第十九条各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在考察企业时,严格落实《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表》,按照规定流程对企业的有关资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合作企业的社会信用、财务及管理制度、主营业务、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具备履约协议相应场地等方面。考察报告经专业科、校企合作办审批后方可安排学生至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顶岗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实习劳动条件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实习学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工作;原则上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必须给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科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克扣、挪用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校企合作办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15条)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实习,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由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顶岗实习计划,经所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实习科审核后发放到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应报实习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科应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指导方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或相对集中的某一区域)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集中顶岗实习,可安排专任指导教师驻地指导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学校根据《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指导教师工作酬金的规定》发给工作报酬;分散顶岗实习,由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学校根据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报酬)。指导教师应做好指导记录。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要做好实习记录,认真撰写《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总结》中相应栏目,并填写《赣州市前沿职业技术学校实习鉴定表》,由企业及学校鉴定合格,加盖公章后,方可予以毕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招生就业科及原实习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招生就业科按照规定,对每一位学生实习情况做好立卷归档。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后向所在专业科交《顶岗实习总结》。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总结》的基本要求:

  1.顶岗实习从事的主要工作(简要介绍);

  2.顶岗实习中本岗位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技术参数;

  3.结合专业知识,总结本岗位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

  4.顶岗实习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5.顶岗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1.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2.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3.擅自终止实习者;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5.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和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实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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