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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版)!很多意向该学校的家长或者同学们都想了解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江西初中升学网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八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
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办理缓交)、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办成员、辅导员(班主任)、教研室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各系(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中除学生干部外学生代表人数占班级总人数10%且不得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日。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15%和10%。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且按照学院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活动。
(二)特殊困难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三)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
2.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学生入学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
3.家在老少边区或以种地为主,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村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无其它经济来源;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济困难的;
(四)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家在农村,父母双方务农,经济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2.父母双方均在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经济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来源少;
第四章 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期进行一次。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申请递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提交《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每学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评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系(部)在划定比例时要统筹考虑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班级及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认定过程中,可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作出调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各系(部)将审核通过的《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汇总,报至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是在确定且有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中评选,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入《困难学生档案》中。
第十八条 《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系(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后续相关的资助工作,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更新。
第十九条《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名单在新建或调整后要采取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今后建档受助对象。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的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大数据分析、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系(部)。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原办法(赣工贸院学[2018]39号)同时废止。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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