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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很多意向该学校的家长或者同学们都想了解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江西初中升学网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全体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实施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不得私自进行。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资助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目的是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使这项工作走向经常化、规范化。
第九条 学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院勤工俭学津贴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学院外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我院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要求:
1.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2.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育人氛围;有利于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3.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4.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5.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6.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学院用工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的工作量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第五章 岗位申报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提出用工申请,按要求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批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用工基本要求,将批准后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案。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在每年6月份(假期用工在寒、署假学生正式放假30天前)进行。临时岗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十六条 学院所有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处管理,经费统一由资助中心核发。
第六章 岗位招聘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原则上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责任心。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和9月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工部门、学生举行双向招聘。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信息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向全院发布。
第二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系(部)对学生的学习、遵纪守法以及以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有关情况进行考查。由辅导员(班主任)、系(部)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并以系(部)为单位向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工部门的需求安排组织面试,申请岗位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参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通过者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网上公布后,由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并安排上岗。
第二十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将被录用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各系(部)备份,作为实施联动资助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1.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2.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
3.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2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岗位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退岗手续。
4.各用工部门不得随意解聘学生,每学年末自行解除聘任。各用工部门用工期内需要调整上岗学生,需在当月15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批准后,由用工部门从当学年9月份报名参加应聘但未录用或新增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中择优录用。
5.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用工部门应暂停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留用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在岗并核发相应的资金,否则由用工部门承担学生酬金。
6.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
7.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用工部门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用工部门可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8.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接受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及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工作协调。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1.校外用人单位、个人招录学生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证件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资助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批后可向校外助学单位推荐学生。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2.资助中心指导和帮助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3.校外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4.校外用人单位根据事先协议核发给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资助中心承担相应的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助中心应定期检查、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内外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自觉服从资助中心的管理。
第八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确定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申报,以学生资助中心正式审批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岗位酬金标准每小时按照12元核算,工作时长一般不超过6小时/天。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5日前,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以此表为发放酬金依据),并将纸质(用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及电子稿同时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用工部门将核定后的酬金和账号以纸质文稿形式告知学生,并经学生签名确认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15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院领导审核,酬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在填写酬金考核明细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之中。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其程序是:
部门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表彰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否则院资助中心有权扣发甚至停发其报酬,取消资格,学院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纪律者,取消该生当学期的奖学金、评优等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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